作者 : 無
107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 申請說明
1.申請期限:107/09/17~107/10/17 (一學年申請一次,補助於下學期學雜費)。
2.申請方式:
請至本校「 e 校園服務網」以 學校 e-mail 帳號密碼 登入-->「弱勢學生助學金」
填寫完整資料,再將申請書列印後,將應繳資料繳交至生輔組。
3.申請條件:
(1) 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本校各學制學生(不含推廣教育班別學員),並完全符合下列情形者始可申請:
a. 前一年度家庭年所得不超過 70 萬元。
b. 前一年度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不超過 2 萬元(但利息所得來自18%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100萬元者,不受此限,但請另檢附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前年所得清單及優惠存款存槢影本)。
c. 家庭應計列人口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不超過新臺幣 650 萬元。
d.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 60 分以上(新生除外)。
e. 非研究所在職專班學生。
f. 未領政府各項公費減免或獎助學金。
(2) 「家庭應計列人口」說明如下:
a.學生未婚者: (a)未成年: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。 (b).已成年:與其父母合計。
b.學生已婚者:與其配偶合計。
c.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: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。
4.應繳資料:
(1) 申請書(至「 e 校園服務網」填寫資料後列印出)
(2) 新式戶口名簿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(含上述家庭應計列人口及詳細記事)
5.補助方式及金額:
一學年補助一次,補助金統一於第二學期註冊繳費單直接扣除,補助金額如下表:
等級 家庭年所得 補助金額
1 30 萬以下 35,000 元
2 超過30 萬 ~ 40 萬以下 27,000 元
3 超過40 萬 ~ 50 萬以下 22,000 元
4 超過50 萬 ~ 60 萬以下 17,000 元
5 超過60 萬 ~ 70 萬以下 12,000 元
6.查核結果查詢:107/11/20 ~ 107/11/30
(1) 查核結果公告於「 e 校園服務網」--> 「弱勢學生助學金」網站,若對查核結果有疑義,請於此期限內檢附佐證資料供覆核。
(2) 時程變更或公告一律以學校的 e-mail 帳號及校園訊息通知,敬請隨時接收 e-mail 信件,以維護自已的權益。
7.審核結果查詢:107/11/20~107/11/30查核結果公告於「e校園服務網」-->「弱勢學生助學金」,若對查核結果有疑義,請於此期限內檢附佐證資料供覆核。
8.注意事項:
(1) 延修生(正常修業年限:大學 4 年、碩士 4 年、博士 7 年)不得提出申請。
(2) 本助學金補助範圍包含學雜費(學分費),但 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、暑期 ( 重 ) 補修、輔系、雙主修及教育學程的學分費,若上學期為正常修業年限而下學期延畢,則核發1/2補助金額 。
(3) 已申領學雜費優待減免,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(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 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、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等)者不得申請。
(4) 學生轉學、休學、退學、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核發方式:
a. 在上學期中休學、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,本項補助不予核發,下學期中休學、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,已核發的助學金不予追繳。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,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,不再重複核給。
b.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,核發 1/2 補助金額。
(5) 本助學金的補助於同一教育階段以一次為限(例如:大三轉大二或五專畢業生轉大二,重複就讀同一年級,且已申領此助學金者,不得再重複申辦)。
(7) 本申請說明是 依據「靜宜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實施辦法」辦理。
◎更多弱勢助學的相關訊息請參考→生活輔導組網頁
‧聯絡人:賴惠英(11213)
‧聯絡信箱:hilay@pu.edu.tw